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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

时间:2020-08-22 点击数: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转学实施办法

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在维护教育公平前提下,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第二条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应修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取得的学分绩点均达1.5及以上的学生;

(二)确实学有所长的学生(学有所长标准另行公布);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此类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只允许转入高考当年我校投放到生源地的考生科类(文科、理科等)对应的相关专业,且转入专业录取分数线低于学生所在专业录取分数线;

(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申请转专业的,经学校相关程序将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二)招生时国家已明确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的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学生;

(三)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现代职教体系项目等;

(四)高考录取批次中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学生;

(五)学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学生;

(六)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由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八)在校期间受到处分且尚在处分期内的学生或考试(考查)作弊的学生;

(九)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及其他费用的学生;

(十)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五条 转专业后,每个专业年级原则上至少保留20人。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四~五月。

第七条 转专业程序:

(一)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学院自身教学资源条件制定转专业方案,包含可接受转专业的专业名单、各专业可转入人数、各专业转入要求、考核科目或内容、考核方式、成绩构成等。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转专业方案,经学校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二)学生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苏州科技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学院提供学生个人成绩单及成绩排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2款的学生,应提供确实学有所长的证明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3款中因病的学生,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3款中确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并经学校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4款的学生,需提供在部队服役期间表现和立功证明等材料。所有材料在规定时间交学生所在学院,逾期不予受理。每位学生只能选择报一个专业,申请转入的专业应在学校公布的接受计划内。所有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及时提供详尽材料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申请转专业的资格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各学院对照学校公布的转专业方案,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将同意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进行汇总和复审,公示复审合格名单,并将相关材料转至学生申请转入学院;

(五)拟转入学院按照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考核方案对审核合格的学生进行考核。学院根据学校公布的转入计划,按择优录取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

(六)教务处汇总、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后公示;

(七)获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考试,从下一学期开始进入新专业学习。学期结束时,如出现旷考、考试作弊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业要求:

(一)学生转入新专业的年级由转入学院根据转专业考核结果确定;

(二)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同年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条件同转入专业的要求,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收取;

(三)学生转专业以前已经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按学校学分认定办法做好认定工作。转专业后需要补修的课程,由转入学院给学生做好补修计划。学分认定和课程补修计划工作必须在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个学期完成。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以前的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一条 有转学要求的学生,应在每年的十一、十二月份和五、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转学办理程序

(一)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转学申请表格,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二)学生转学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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