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必须按学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相应课程和
参加其他教学环节及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
行请假手续。
2、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学
校认可的医院证明。准假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
3、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负责。各学院应定
期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学生未经准假擅自缺课,或请(续)假逾期,属于
旷课。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各类
考试(含考查),未经准假擅自缺考,属于旷考。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1、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2、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
关系、平均学分绩点的计核等按照学校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相关规
定执行。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根据学校处
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管理
办法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4、
当学分积欠达到一定量(如一学年累计达 24 学分及
以上、以往各学期累计达 36 学分及以上),学生可自愿申请跟随
低年级重新学习。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的设计类课程不及格,学生
必须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跟随低年级重新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5、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校内辅修
专业和微专业,具体按辅修和微专业相关规定执行。
6、
学生可以申请修读校内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
校际协议申请跨校辅修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
课程学习等。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按学校学分认定办法
执行。
7、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等活动。学生参加创
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折算为相应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8、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
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
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
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