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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信息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8-28 点击数: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创业江苏”行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创业工作,推动扩大就业与提升质量并重、创业带动与促进就业并举,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最大限度激发全民创业潜力、释放创业活力。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镇新增就业6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扶持成功自主创业60万人,带动就业300万人以上;创建以“互联网+”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空间为一体的全新创业载体,遴选认定省级创业示范基地230个;技能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资源总量分别达1200万人和380万人;推进统一规范和灵活开放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实现普惠均等,就业环境更加宽松和公平。

(三)工作重点。

——促进就业稳定增长。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评价机制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挖掘第一、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提升企业吸纳就业能力,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积极推进大众创业。分类推进各类创业主体自主创业,重点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农村创业富民、引进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等计划,突出抓好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政策拓展、创业孵化推进和创业服务优化。鼓励城乡劳动者创业,吸引和集聚高层次人才到江苏创新创业。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培育创业公共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载体,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团省委)

——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大力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就业机会平等和就业服务共享。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提升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突出创业带动就业

(四)优化创业创新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逐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一照一码”。继续优化登记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实现网上办理名称核准、网上预审登记、网上核准登记,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的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编办、省法制办)

(五)推进创业载体建设。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每年评估认定一批省级创业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加强留学人员创业园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技术平台等基础建设,促进其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运用购买公共服务成果的方式,用市场化办法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引导各类创业载体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融合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创业咨询和创业指导功能,创新孵化方式,提高孵化成功率。有条件的地区可对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按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内注册登记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省妇联)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发挥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等基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扩大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各省辖市和县(市)担保基金总额要在2-3年内增加到不低于3000万元和1000万元。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的门槛,对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落实创业创新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在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包括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

(九)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大学生),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首次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初创企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外省籍高校毕业生在江苏创业的,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并准予在创业地落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十)支持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城乡劳动者投身“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对已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其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继续办好江苏科技创业大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大赛、江苏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江苏创新创业大赛海外人才专场暨人才项目对接交流大会、江苏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支持公益创业,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打造“创业江苏”品牌。深化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持续推进省级创业型城市和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统筹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推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工作。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对到苏北指定的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学费补偿。探索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落实和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从2016年起提高到每人1500元。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残联)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和军队退役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对用人单位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公益性岗位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残联)

(十五)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重点推进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或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将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加强就业培训和指导,创造就业条件,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十六)做好退役军人的就业工作。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各级政府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设立和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低于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落实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十七)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十八)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3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稳岗补贴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完善失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正在执行的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1.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的政策,在2015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用好用足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政策,发挥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九)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加大小微企业发展扶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创建一批创业创新示范县(市、区),培育一批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园区。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完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省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科技型小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并由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十一)鼓励企业稳定用工。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工资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需要裁员的,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按事先制定的方案和帮扶计划,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制止随意关停福利企业、解雇残疾职工的行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强化公共创业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残疾人就业服务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有计划、按步骤地推进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政府支持、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机制,集成创业项目库和创业成功案例库。省每年遴选50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和全程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妇联)

(二十三)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建设、省级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打造社会保障卡、门户网站、12333电话咨询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基层服务平台“五位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网络体系。优化就业信息服务手段,在各级各类就业服务场所推广配备电子化便民设施,提供网上就业办事服务,开通自助办理业务。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和公共资源,构建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政府部门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中介组织规范服务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格局。实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工程,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加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打造一批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招聘制度,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妇联、省残联)

(二十五)强化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的原则,健全以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能力证书为主要评价依据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普惠同等的培训补贴。对参加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毕业生,以及在大陆(内地)高校学习的台湾、香港、澳门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比照本地高校毕业生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台办、省外办、省残联)

(二十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及时按规定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面推进《就业创业证》电子化,到2018年,全省实现《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证卡合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制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和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形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协同做好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支持和促进就业创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八)强化考核奖惩。各地要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明确时序进度和责任分工,督促落实。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加大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九)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资金落实到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省、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加强统计监测。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就业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全省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监测点平台,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努力防范和化解失业问题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残联)

(三十一)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举措、经验做法和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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