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我校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2017年度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一、申请范围
我院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奖学金标准
一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20%,奖励金额12000元;二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50%,奖励金额8000元;三等学业奖学金覆盖比例30%,奖励金额6000元。
三、评定办法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积极协助学院日常教学行政与艺术管理工作;
6.积极参与学院艺术团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布置的各项专业比赛及演出活动;
(二)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 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3. 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者;
4.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延长学习年限者。
四、评选方法
(一)名额分配:按学校《2016-2017学年评奖、评优分配名额》执行。
年级
| 一等学业奖学金(名)
| 二等学业奖学金(名)
| 三等学业奖学金(名)
|
2015
| 3
| 7
| 4
|
2016
| 3
| 7
| 4
|
(二)评委会根据申请人的总得分高低,按照学校分配名额确定初评结果。
总得分由三部分组成:学位课平均成绩、科研成绩、品德与社会工作
研二适用:50%学位课平均成绩+40%科研成绩+品德与社会工作10%
研三适用:30%学位课平均成绩+60%科研成绩+品德与社会工作10%
(三)科研成果包括:
1.发表学术论文(需提供期刊检索证明、论文集/作品复印件[封面、目录、论文全文]);
2.出版专著(需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封底复印件);
3.发表创作作品(需提供期刊检索证明、封面、目录、作品复印件);
4.授权国家专利(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
5.科研项目(需提供立项证书/立项文件、项目申报书、结项证书、结项报告);
6.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艺术交流(需提供会议/活动通知、结业证书、会议论文集等);
7.在各级音乐类比赛中获奖(需提供官方赛事章程、参赛报名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四)品德与社会工作
1.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提供奖状复印件);
2.积极帮助班集体、协助学院教学行政与艺术管理工作(提供学院证明);
3.其它社会公共工作(提供相关证明);
注:
1.科研成绩计分方法见附录。
2.科研成果、品德与社会工作统计时间为2016年9月—2017年8月。
本次评选中使用过的科研成果、获奖成果以及荣誉称号不能用于下次评选。
3.同一成果按最高奖项计算,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五、评审程序及时间
(一)个人申请(截止10月23日下午16:00)。
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本人如实填写《苏州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一份),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一份),科研成果汇总表(电子版),并提供相关科研成果、品德与社会工作支撑材料。
在截止日期前将上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音乐学院教8楼102办公室。
(二)评委会初评(10月31日前)。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对申请者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等级推荐人选。
(三)初评结果公示(10月31日-11月3日)。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本评审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音乐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音乐学院2017年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