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苏州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苏科研〔2014〕8号)精神,以及《苏州科技大学关于开展2018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音乐学院2018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我院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学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加权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学位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积极参与学院艺术团体活动,积极参加学院指派的各项专业参赛及演出活动;
7.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提升显著:
①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
②在市级及以上演奏、演唱、舞蹈及音乐编创类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
8.新入学研究生的申请条件除具备第1、2、3条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入学考试总成绩位于所在专业(领域)排名10%以内,且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在专业演出或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学院成立2018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该评审委员会依据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裁决学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科研成果原件由学院认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学校),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申请人请仔细阅读《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及要求》,认真、规范、严谨地填写相关表格,在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前将上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音乐学院教8楼102办公室。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进行考评,确定推荐人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3.学校评审及公示(10月15日前)。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学科差异统筹名额进行差额评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评审结果。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申诉处理(公示期内)。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五、本评审实施细则由音乐学院2018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