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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告

2022年度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28 点击数:

2022年度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审实施细则

苏科音乐〔202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奖学金政策,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苏州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苏科〔202260 )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 元,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加学校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

和志愿服务等;

(七)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专业技能与实践水平提升显著,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核心期刊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2. 获省部级及以上表演类或编创类比赛二等奖及以上;

3. 获国家级国际重要赛事三等奖及以上(教育部门、文化部门、专业学会认可);

4. 获国际重要赛事三等奖及以上(教育部门、文化部门、专业学会认可);

5. 主持校级及以上的研究生创新项目等。

(八)科研论文、获奖与艺术实践水平三者均为突出者优先推荐。

第四条 新入学研究生的申请条件除具备第三条中(一)~(五)外,还须满足入学考试总成绩优异或为推免录取,且在入学前一年内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二、三年级研究生申报的科研成果须以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完成人原则上应为研究生本人。对于共同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按共同第一完成人的数量 N 确定占比(1/N),且最多可认定 2 项;研究生本人为第二完成人的科研成果(仅限导师或副导师为第一完成人)应适当折减且限定数量;科研成果应正式刊出或Online 发表,发明专利须正式授权,学科竞赛获奖及入库教学案例等成果均需取得证书。对于已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再次申请时其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前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二)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科目或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处分(含警告)仍未解除者;

(四)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延长学习年限者;

(七)有补考记录。

第六条 参评学年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该学年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休学期内的研究生不具备参评国家奖学金资格,国家奖学金参评年限顺延;当年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学院成立2022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或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裁决学生对初评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可推荐1名(为竞争名额,即推选学校后在全校推选总数中竞选)。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均可向音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本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本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提交时间截止106日上午1100前。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培养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一式五份),《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科研成果原件由学院认证,复印件装订成册上报学校),并附课程学习成绩单(一式三份),申请人请仔细阅读《申请审批表填报说明及要求》,认真、规范、严谨地填写相关表格,在个人申请截止日期前将上述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音乐学院八教三楼304办公室,并发送至邮箱13862058405@163.com

第十四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奖人选,确定评审结果1016日前)。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评选,对申请者的学习成绩、专业实践、综合素质进行考评,确定推荐人选。将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名单提交学校评审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获奖人选,确定评审结果1025日前)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各学院的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并对学科差异统筹名额进行差额评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评审结果。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实名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实名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2022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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