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二)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0;
(三)考试(含考查)作弊;
(四)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六)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学位外语水平要求: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际级或国家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一)外语类专业
1. 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5%;
2. 日语专业学生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1或N2级;或者全国高等学校日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或八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5%。
(二)非外语类专业
1. 一般专业英语语种学生 CET4成绩达到425分;
2. 艺术类专业英语语种学生CET4成绩达到325分;
3. 日语小语种学生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3级及以上水平,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5%。俄语、法语和德语小语种学生全国大学俄语、法语、德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55%。西班牙语小语种学生DELE 考试达到B1级及以上水平;
4. 新疆“民考民”和“内高班”学生、高水平运动员按相应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条 有本细则第二条(三)或(四)所列情形的,但在道德风尚、创新发明、学科竞赛、体育竞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且满足相关条件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突出表现”须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且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予认可。“突出表现”指以下六种情况: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校认定的I级甲等学科竞赛中获得国赛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
3. 在学校认定的I级甲等学科竞赛中获得省赛二等奖及以上(排名位于前三者),或者I级乙等学科竞赛获得省赛一等奖及以上(排名位于前三者);
4. 考取一流大学研究生;考取一流学科大学本学科或本校本学科研究生;
5. 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及以上;
6. 获得体育省级及以上比赛前6名(集体项目须为主力队员)。
(二)有本细则第二条(三)情形的,受处分后能改正错误,毕业前所受处分已被解除,且受处分后符合“突出表现”的第 1、2、3、4、5 项中的一项。
(三)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有本细则第二条(四)情形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符合“突出表现”的第 1、2、6 项中的一项,且英语语种学生CET4成绩低于规定成绩20分之内或者小语种学生全国大学日语(法语、俄语、德语)四级考试的成绩低于规定成绩10分之内;
2. 符合“突出表现”的第 3、4、5 项中的一项,且英语语种学生 CET4 成绩低于规定成绩10分之内或者小语种学生全国大学日语(法语、俄语、德语)四级考试的成绩低于规定成绩5分之内。
(四)对于同时存在第二条(三)和(四)情形的,不接受学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一)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学生的学位授予资格,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及理由进行复 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作出是否授予的决议;表决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须有超过三分之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且有超过二分之一应出席会议委员同意,方为有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校一般在每年的2月、6月、9月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学位事项。
第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中,若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 等情况,一经查实,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七条 学士学位不补授。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士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处理申请、授予、撤销等过程中出现的异议。申诉、救济程序:
(一)学士学位申请人对相关审核部门做出不授予或撤销学位审核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复议内容仅限于审核内容。
(二)申请人只能提起复议申请1次。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相关人员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各方面监督,凡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复议申请调查核实后,提出书面调查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苏州科技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