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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5 点击数: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大学生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为推进学科竞赛活动持续有效开展,提高竞赛水平,规范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专业学会(含教指委、专指委)、学术团体或高校组织主办、与我校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全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学科竞赛活动由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简称校“双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国家或省部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学科相应竞赛组委会主办;校级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所有学科竞赛由学院或相关单位承办(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

第六条  管理职责

1、学校“双创”领导小组负责学科竞赛活动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经费保障

2、教务处负责制定和修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科竞赛组织、协调和管理,学科竞赛专项经费预算,赛事等级、类别和获奖等级核认定等工作。其中,“挑战杯”系列竞赛由校团委负责

3、各承办单位的主管领导或教学院长应为学科竞赛的负责人(以下简称为承办单位负责人)。承办单位应做好学科竞赛项目的组织、培训与参赛指导等工作,负责学科竞赛专家和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负责参赛学生的安全。

4、宣传、学工等部门应做好学科竞赛的宣传动员工作,设备、后勤等部门负责协助相关学院落实实验室、设备和其它竞赛所需场所等条件。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科竞赛的实施工作。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学科竞赛按项目的影响力及主办者性质分为不同级别和类型。学校重点支持涉及不同学科专业、规模较大、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学科竞赛项目。

第八条 竞赛项目级别

1、国家级学科竞赛(含国际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专业学会(无专业学会组织的,可为行业协会)、教(专)指委等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包括国际权威机构、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2、省级学科竞赛:指省政府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学会(无专业学会组织的,可为行业协会)、教指委等学术团体主办的全省范围或区域性(如华东地区)的学科竞赛;国家级学科竞赛选拔赛(不含校级选拔赛)

3、市级学科竞赛:指地市级政府行政部门、高校或学术团体主办的学科竞赛,国家、省级学科竞赛的校级选拔赛等。

第九条 竞赛项目分类

学校根据竞赛项目的级别、影响力、声誉等因素将学科竞赛项目分A、B、C三类。A类为重大项目、B类为重要项目、C类为一般项目。类别划分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每年定期发布。

第十条 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在接到参赛通知后,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参赛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未经批准项目,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挑战杯”系列竞赛项目管理与实施由校团委按要求负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鼓励多渠道筹措竞赛经费,如企业以冠名等方式赞助竞赛

第十三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参赛报名费、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教师和学生获奖奖励等。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竞赛指导教师的住宿费、交通费等由竞赛承办单位在业务费中支出。参赛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按《关于印发<苏州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201441号)和《苏州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差旅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的通知》(2016年4月)执行,无交通和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管理,教务处、承办单位监督使用。报销凭证须由指导教师及承办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分管领导共同签字。

第十五条 学校专项经费资助同一赛事的参赛名额原则上不大于上届我校获奖数量的三倍。初次参赛或上届未获奖项目资助名额一般不超过三名(队),同一赛事连续三届(含三届)未获奖的项目暂停资助直至获奖为止。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参赛学生的奖励

1、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分认定。

2、本科学生确需在暑期参加学科竞赛集中培训,经学生所在学院等有关单位签署明确意见并批准后可替代暑期社会实践。

3、同等条件下,在转专业、奖学金评定、评优以及研究生推荐免试、录取等方面给予获奖在校本科学生优先考虑

4、 获奖学生除竞赛主办者的奖励外,学校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的奖励

获奖竞赛项目指导教师除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按《苏州科技大学学科竞赛奖励标准》(附件1)给予奖励。奖励按项目划入承办单位,分配办法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十 同一项目同年度多次获奖采用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十九条 学科竞赛成绩列入各学院年度教学工作状态考核,教师指导学科竞赛成绩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学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获奖指导教师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不再按教学工作量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苏科[2006]136号)》、《苏州科技学院学科竞赛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苏科教通[2008]38号)》同时废止,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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